为规范营养与健康系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结合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营养与健康系党委公章、系公章、营养与健康研究院公章、领导手签章。
第二条 印章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规范秩序,明确责任,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合同、协议、证件、证书、报表、奖状、证明等的用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由系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严格制定并遵守印章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用章程序。
第六条 用章登记和存档手续必须清晰明了,齐全可查。所有盖章审批单及重要材料(如项目合同、申请书及协议等)的备份文本应存档备查。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审批,根据盖章内容不同,可分为系领导审批、负责老师审批两种情况。
(一)需分管领导审批的相关业务,需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此类事项包括:
1.各类奖项申报、学术休假申请、因私出国请假、调入 调出、博士后进出站申请、非事业编制聘用及办理社会保险等;
2.因公出访、邀请外专来访、申请外专项目等;
3.各类课题申请、承诺书、专利申请、科研奖项申报、 科研用地协议、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申报;
4.调课(停课)申请、成绩证明、学生创新项目申请、 学生公派出国、研究生推免、暑期社会实践申请、参加夏令 营申请、各类学生竞赛参赛申请等;
5.化学品邮寄或携带证明、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 品购买等;
(二)需负责老师审批的相关业务,经负责老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此类事项包括:
1.在职证明;
2.仪器或实验耗材购买、维修合同、仪器验收说明等;
3.报销说明、查账申请等;
4.成绩证明、临时住宿责任书等。
第八条 使用领导手签章,应征得领导同意,并同时遵照印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用章。
第九条 需加盖印章的重要材料(如项目合同、申请书及协议等),必须同时向系办公室提供一份原件或原件的影印件,以供备案,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条 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不予加盖印章:
1.文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时;
2.文件未按程序审核同意时;
3.经办人不允许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用章文件内容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营养与健康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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