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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中农大国资字〔2024〕1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农大国资字〔2023〕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凡在学校验收建账的、上级部门有最低使用年限规定的、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丢失,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予赔偿:

(一)因资产领用人保管不善,防范不严(校内、家中及出差等场所),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二)因办公场所变更、工作人员疏于监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三)资产在教职工名下,但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学生毕业或临时人员离校时未归还且无法收回的;

(四)岗位变动人员(出国、调出人员、辞职以及离退休人员)所领用固定资产未归还且无法收回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虽属于固定资产丢失,但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免予赔偿:

(一)固定资产责任人虽然对存放资产的房间采取了合规的防范措施,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实(有报案记录)仍发生被盗的;

(二)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专家鉴定或有关部门调查,属于固定资产损坏,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操作或拆卸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四)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公物私用,将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及时上报仪器、设备等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七)未建立、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单位领导失职问题而造成损坏的;

(八)由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经过专家鉴定或有关部门调查,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免予赔偿:

(一)遵守操作规程,因固定资产自身缺陷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或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八条 二级单位未能落实管理责任、监管不到位,在领用人发生岗位变动、退休、离职时未督促其做好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导致资产丢失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要求追究该单位责任。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金额计算办法: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其中:赔偿比例=(最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加权系数见“第十条”。

第十条 加权系数设为 0.1-1。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种类、丢失、损坏原因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而定。

(一)网络安全设备、电开水器、显示器、主机、笔记本等办公电子类设备、电视、数码相机、摄像机、冰箱、空调、办公家具等:加权系数范围 0.5-1;

(二)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机械动力类设备等:加权系数范围 0.1-0.5;

(三)其他类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对超出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赔偿比例。

其中,设备赔偿比例不得低于 2%,其他固定资产赔偿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失报损申请单》,向本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被盗丢失事故报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损失固定资产金额大小,采取不同的赔偿调查及审批程序。

(一)对于单件或批量资产原值在 10 万元以下丢失或损坏的不可修复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成调查组(至少 2 人),认定直接责任,提出赔偿建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对于单件或批量资产原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丢失或损坏的不可修复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至少3人)或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固定资产性质进行估算,认定直接责任,提出赔偿建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维修可以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学校审定意见,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定数量的维修费用。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各按一定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五条 赔偿责任认定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缴付赔偿款;

赔偿责任为单位的,由所属单位缴付赔偿款。个人赔偿不得使用学校各类经费支付,单位赔偿不得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经费。赔偿款纳入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最后审定意见,赔偿费经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下达给相关单位,由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凭单在一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缴款后将通知单返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所使用物品未归还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资产领用人负责追缴或赔偿。由于人员岗位变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追缴或赔偿。

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拖延,拒不支付赔偿款的直接责任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有权依法依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书面检查。对于以下情形,除责令赔偿外,学校相关部门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二)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校外实验场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代管资产中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中农大国资字〔202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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