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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营养与健康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系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及《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是系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中心,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系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9人的单数,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在征询本系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委员人选经系主任提名或系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其中系主任提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全部委员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备案。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人才评价、学术道德等事项分别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同级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系相关领导、老师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四)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其解除聘任: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占总次数的50%及以上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增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系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系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系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系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系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系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应提前向各位委员征集,由秘书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利益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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