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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中国农业大学营养与健康系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系科研副产品管理,规范处置行为,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中农大研字[2020]2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各课题组利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项目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植物个体及果实、根、茎、叶等;动物个体及肉、蛋、奶、皮毛等;以及研究性活动所产出的食品、保健品、疫苗、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管理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副产品的台账管理落实,提出科研副产品处置方案,组织科研副产品处置,并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保存相关资料等。

第三条 各课题组应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按照出入库单真实反映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处置(销售、报损)情况,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照片、视频等材料,纳入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后与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归档,将其作为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其处置方式包括继续用于科研(如用于生产材料、感官评价、技术熟化、集成与示范等)、成果展示、无偿调拨、出售、报损、销毁等。

第五条 课题组根据科研副产品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价格提出处置方案,其中单次处置金额 1万元以下的自行处置;单次处置 1万元及以上的报系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由系公开相关情况;单次处置金额 5万元及以上的和累计处置金额 20万元及以上的需按规定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六条 未获得市场准入许可或者有毒有害以及涉及生物安全的科研副产品,项目组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科研副产品在出售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完成。特殊情况由科研院、系、课题组三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收入与支出

第八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集中核算。

第九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各课题组不得私分科研副产品、坐支收入、隐匿科研副产品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的使用参照《中国农业大学非财政性收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农大财字[2017]3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组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及委托的社会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和整改。处置数量及金额较多的课题组应建立自己内部管理制度,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学校修订或新出台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学校修订或新颁布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养与健康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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